药物注射剂研发安全性评价的基本技术要求(一)-技术应用-苏州微流纳米生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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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注射剂研发安全性评价的基本技术要求(一)

作者:浙江微流纳米生物 日期:2021-08-06 点击:6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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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物注射剂的剂型选择基本原则

  注射剂可分为溶液型、注射用无菌粉末、注射用浓溶液以及乳剂、混悬剂、注射用油溶液、注射用微球、胶束、纳米粒、脂质体、植入剂、原位凝胶等特殊类型载药系统的注射剂。

(一)药物的物理化学性质及生物学特性

  药物的理化性质(溶解度、pKa、分配系数、吸湿性、晶型等)、稳定性(对光、湿、热的稳定性,固、液状态下的稳定性和配伍稳定性)和生物学特性(吸收、分布、代谢、消除等)可以为剂型的选择提供指导,在有些情况下甚至可能限定剂型的选择。

(二)明确注射剂研发的临床意义、临床治疗目的和用药的依从性

  在明确药物理化性质及生物学性质的基础上,应结合药物临床治疗需求选择剂型。此外,需要考虑医生用药和患者使用的依从性,制剂工业化生产的可行性及生产成本等。

  总体原则是:口服制剂已可满足临床需求的,不建议研发注射剂。对于特殊类型载药系统注射剂的开发,应充分考虑剂型特点和优势,并通过临床试验验证其临床价值及安全性。

(三)注射剂不同剂型的选择

  不鼓励小容量注射剂(20 mL以下)、大容量注射剂(50 mL以上)、注射用无菌粉末和注射用浓溶液之间剂型的相互转换。在选择确定剂型时,要权衡考虑各种剂型的无菌保证水平、杂质的控制水平、工艺的可行性、临床使用的方便等因素,从中选择较优剂型。

二、原、辅料质量控制及来源选择基本原则

(一)原料药质量控制重点关注问题

1、未在国内外上市的注射剂原料药的质量应符合注射用原料药的一般要求。

  (1)申报临床时,应关注注射给药途经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所用样品的质量。用于制备临床研究用样品的原料药,在有关物质的种类和含量方面,不得过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用样品的相关指标。

  (2)申报生产时,应关注临床研究用样品的质量和杂质的安全性研究结果。原料药的上市质量标准中,有关物质的限度要求原则上不得过临床研究用样品和安全性评价样品的检测数据。

  (3)用于粉末直接分装的原料药,工艺中应采用可靠的方法进行灭菌。原料药精制、干燥、包装应在百级环境下进行,质量应达到无菌保证的要求,无菌检查及细菌内毒素检查应符合规定。

2、在国外和/或国内已上市的注射剂

  (1)采用购买已批准上市的注射用原料药申报注射剂者,应提供原料药合法来源及质量控制的详细资料,包括生产企业、批准文号、执行的质量标准、检验报告、购买发票、供货协议等。若为进口原料药,还应提供进口注册证。

  (2)采用新研制的原料药申报注射剂者,应与制剂同时申报原料药,并应按照注射用原料药的要求提供规范完整的申报资料。原料药经技术审评符合要求是其注射制剂批准临床注册的必要条件。

  (3)有注射用原料药上市的,应使用有合法来源的注射用原料药申报注射剂。若尚无注射用原料药上市,需对原料药进行精制并制定内控标准,使其达到注射用的质量要求。在注册申请时,,除提供相关的证明性文件外,应提供精制工艺的选择依据、详细的精制工艺及其验证资料、精制前后的质量对比研究资料等。精制的主要目标是降低杂质含量,使其符合注射用要求,故应对精制后样品按照《化学药品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规范的杂质研究。

3、上市后药品改变原料药

  注射剂经批准上市后,如需更改原料药的生产商或质量标准等,应按补充申请进行申报。

(二)辅料质量控制重点关注问题

1、辅料选用的基本原则

  (1)应采用符合注射用要求的辅料; 

  (2)在满足需要的前提下,注射剂所用辅料的种类及用量应尽可能少;

  (3)应尽可能采用注射剂常用辅料。

2、使用已批准上市的注射用辅料

  使用已批准上市的注射用辅料,应提供辅料来源及质量控制的详细资料,包括生产企业、执行的质量标准、检验报告、购买发票、供货协议,有批准文号的还应提供批准文号,进口辅料还应提供进口注册证。

3、使用尚未批准供注射途经使用的辅料

  使用尚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注射途径批准生产或进口的辅料,除下述情况外,均应按新辅料与制剂一并申报。

  (1)使用国外公司生产,并且已经在国外上市注射剂中使用,但尚未正式批准进口的辅料,在申请临床研究时可暂不要求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但须提供该辅料的国外药用依据、执行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报告。在制剂批准生产前所用辅料应获得进口注册。

  (2)对于注射剂中有使用依据,但尚无符合注射用标准产品生产或进口的辅料,可对非注射途经辅料进行精制使其符合注射用要求,并制定内控标准。申报资料中应提供详细的精制工艺及其选择依据、内控标准的制定依据。必要时还应进行相关的安全性试验研究。

4、上市后药品改变辅料

  注射剂经批准上市后,如需更改辅料的相关内容,例如生产商或质量标准等,应按补充申请进行申报。为尽量减少注射剂灭菌前的微生物负荷,应考虑对所用原辅料进行相应的微生物控制。

三、化学药品注射剂处方及制备工艺研究基本原则

  注射剂处方及制备工艺研究合理性、可行性研究,特别是灭菌工艺的选择及验证研究、工艺稳定性研究是需要注意的问题。因为灭菌/无菌生产工艺是注射剂的关键工艺步骤,须依据灭菌决策树选择合理的灭菌/无菌生产工艺,对灭菌/无菌工艺进行验证,并提供在拟定的工业生产规模生产线进行的工艺验证方案和报告。

(一)处方设计、筛选、优化和确定

1、处方设计

  应在上述对药物和辅料有关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具体剂型的特点及临床应用的需要,结合相关文献及具体工作实践,先设计几种基本合理的处方,然后结合制备工艺研究,以制剂的外观、色泽、澄明度、pH、含量、有关物质、细菌内毒素或热原、不溶性微粒等为评价指标,对不同处方进行考察。通过考察确定初步处方,并明确影响制剂质量的关键因素。

2、处方筛选和优化

  处方筛选和优化是在处方设计的基础上,针对确定的影响制剂质量的关键因素,采用各种实验设计(如比较法,正交设计、均匀设计等),做进一步优化,对关键辅料的种类和用量进行较佳选择。考察评价指标除应包括外观、色泽、澄明度、pH、含量、有关物质、细菌内毒素或热原、不溶性微粒外,还应包括稳定性评价。

处方研究阶段的稳定性评价主要通过影响因素试验进行,对于给药时需使用附带专用溶剂的,或使用前需要用其他溶剂稀释、配液(如静脉滴注用粉针和小水针)的,还需要进行配伍稳定性研究。另外,制剂的稳定性是否符合要求,较终需要通过加速和长期留样稳定性考察来确定。

3、处方的确定

  通过处方筛选、质量研究及相关稳定性研究可基本确定处方。对于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注射剂,处方的较终确定尚需结合临床试验结果、临床期间中试以上规模样品的数据积累结果,必要时需要对处方做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制备工艺研究关键点

1、制备工艺的选择

  注射剂制备工艺应根据剂型(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粉针剂)特点,在对具体剂型的常用制备工艺进行研究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具体药物及辅料的理化性质(如容易氧化的药物工艺中应采用充氮、除氧等措施),选择适当的制备工艺。若常规制备工艺不能满足需要,需对工艺进行改进完善,并提供充分的试验依据。制备工艺中一般应包括除热原工艺步骤。某些不宜在工艺过程中进行除热原处理的品种,可对原辅料细菌内毒素含量进行严格控制,或者先对原辅料分别进行除热原处理。

2、工艺参数的确定

  基本的制备工艺选择确定后,应结合药物的理化性质、制剂设备等因素,通过试验研究确定具体的工艺参数。研究过程中需注意考察工艺各环节对产品质量的影响,并确定制备工艺的关键环节。对于关键环节,应考察制备条件和工艺参数在一定范围改变对产品质量(外观、色泽、澄明度、pH、含量、有关物质、细菌内毒素或热原、不溶性微粒等)的影响,根据研究结果,建立相应的质控参数和指标。

3、工艺的验证

  所选择的制剂制备工艺应当经过验证。验证包括工艺研究阶段的验证及放大生产阶段对工艺的验证。工艺研究阶段的验证是通过对多批样品制备过程的分析,以及对制剂中间产品及终产品质量的分析,对工艺过程本身是否稳定,是否易于控制进行验证和评价。

  放大生产阶段对工艺的验证主要是考察所采用的制备工艺在规模化生产时的可行性,对工艺是否适合工业化生产进行验证和评价。应至少在确定的工艺条件下制备三批中试规模以上的产品,对其制备过程的工艺控制进行评价,并对产品的质量及质量均一性进行评价。中试生产的设备应与大生产一致。实际生产中若采用的工艺设备与中试规模不同,应重新进行工艺验证。

(三)注射剂灭菌工艺及其验证关键点

  首先,需要明确终端灭菌工艺和无菌生产工艺两个基本概念。终端灭菌工艺:在控制微生物污染量的基础上,在药品灌封后,通过湿热灭菌方式除菌。一般来说,本方法成本低,无菌保证水平高,适宜于大容量注射剂和小容量注射剂的灭菌。无菌生产工艺:在无菌系统环境下,通过除菌过滤法或无菌操作法,以防止污染为目的,消除导致污染的各种可能性来保证无菌水平。一般来说,由于本方法对环境系统的要求高,且影响无菌操作的因素多而使得无菌保证水平比终端灭菌工艺低。无菌生产工艺一般适宜于粉针剂,亦可适宜于临床需要但不能进行终端灭菌的小容量注射剂。由此,终端灭菌工艺和无菌生产工艺具有不同的系统要求、不同的除菌方法和不同的无菌保证结果。

  其次,是要了解在业界,常用“无菌保证水平”(Sterility Assurance Level, SAL)概念来评价灭菌(无菌)工艺的效果,SAL的定义为产品经灭菌/除菌后微生物残存的概率。该值越小,表明产品中微生物存在的概率越小。为了保证注射剂的无菌安全性,国际上一致规定,采用湿热灭菌法的SAL不得大于10-6,即灭菌后微生物存活的概率不得大于百万分之一;而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的产品,其SAL一般只能达到10-3,故仅限于临床必需注射给药而确实无法耐受终端灭菌的产品。无菌生产工艺只适用于粉针剂或部分小容量注射剂。

  较后,注射剂的灭菌是保证制剂质量和用药安全的重要工艺步骤。为保证灭菌的有效性和制剂的无菌保证水平,注射剂灭菌工艺的选择及验证应符合以下原则:

1、大容量注射剂

  (1)应采取终端灭菌工艺,建议过度杀灭法(F0≥12),如产品不能耐受过度杀灭的条件,可考虑采用残存概率法(8≤F0<12),但均应保证产品灭菌后的SAL不大于10-6。采用其它F0值小于8的终端灭菌条件的工艺,原则上不予认可。如产品不能耐受终端灭菌工艺条件,应尽量优化处方工艺,以改善制剂的耐热性。如确实无法耐受,则应考虑选择其他剂型,而非大容量注射剂。

  (2)工艺验证应进行规范的灭菌工艺验证,部分验证工作可结合生产线验证一并进行。主要包括以下试验:

  1)灭菌前微生物污染水平测定,包括灭菌前产品中的污染菌及其耐热性的测定;

  2)热穿透试验;

  3)微生物挑战试验:所用生物指示剂的耐热性及数量应对灭菌工艺构成必要的挑战,生物指示剂的耐热性应大于产品中常见污染菌的耐热性。采用过度杀灭法(F0≥12)灭菌工艺的,可不进行微生物挑战试验。

2、粉针剂

  一般通过无菌系统环境下的过滤除菌、或直接分装工艺,来保证粉针剂的无菌保证水平。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的粉针剂,应能保证SAL不大于10-3。这主要依赖于无菌生产工艺是否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要求进行生产与验证。

(1)冻干粉针剂

  冻干粉针剂无菌生产工艺验证中的设备验证、环境监测是冻干粉针剂生产线GMP要求的常规内容;培养基灌装验证是对设备、环境以及人员操作的一种系统验证,是判断无菌保证水平的关键手段。常规的工艺验证试验包括:

  1)培养基模拟灌装验证试验:至少在线灌装三批,每批的批量详见表1,每瓶产品均应进行无菌检查,判断该试验是否合格的标准见表1。

  2)除菌过滤系统适应性验证试验:包括过滤系统相容性测试、过滤前后滤膜完整性测试,必要时尚需进行滤膜的微生物截留量测试。

(2)无菌分装粉针剂

无菌分装粉针剂的质量保证主要依赖于无菌生产线的基本条件和对生产工艺各环节严格的质量控制。生产工艺的控制和验证要求对不同的无菌分装产品是一致的。严格执行GMP的有关要求,是无菌粉针剂生产的重要质量保证。工艺验证工作主要为培养基灌装验证试验。灌装的批数、批量与合格标准见表1。

批量与合格标准

3、小容量注射剂

  (1)应终端灭菌工艺,相关技术要求同大容量注射剂。

  (2)如有充分的依据证明不能采用终端灭菌工艺,且为临床必需注射给药的品种,可考虑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相关技术要求同冻干粉针剂。

  (3)对于过滤除菌工艺同时采用了流通蒸汽辅助灭菌的品种,建议修改为终端灭菌工艺,技术要求同大容量注射剂;对确实无法采用终端灭菌工艺的品种,应修改为无菌生产工艺,技术要求同冻干粉针剂。

  对于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生产的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的验证应结合无菌生产工艺进行。注射剂生产过程中,除应选择恰当的灭菌工艺外,还应对灭菌前产品中污染的微生物严加监控,并采用各种措施降低微生物污染水平,确保终产品达到无菌保证要求。此外为判断灭菌工艺对产品质量的影响,应进行灭菌前后的质量对比研究,考察项目需全面,相关方法需验证。

()注册批生产规模一般性要求

  注册批是指能够代表拟定的商业化生产工艺生产并用于注册申报的批次,其产品质量须与商业化生产产品一致。在《已上市化学仿制药(注射剂)一致性评价》注册批样品应在商业化生产线上生产,批量应符合以下要求:3批注册批样品中至少有2批满足以下要求:(1)拟申报大至商业批量的10%,(2)对于装量为2 mL以上的,批量至少为50 L,对于装量为2 mL2 mL以下的,批量至少为30 L。对于同时符合(1)(2),应选择其中批量更大的。第3批样品批量不得低于注册批大至批量的25%

1口服制剂

2注射剂/局部用无菌制剂(眼用和耳用制剂)

3特殊注射剂(如脂质体、微球、胶束等)/吸入气雾剂/吸入粉雾剂

  建议注册批生产规模与拟定商业化生产规模一致。在《药物注射剂研发技术指导意见》中规定对特殊类型注射剂,注册批生产规模一般至少是工业生产规模的五分之一或至少生产1000/,两者中选较大者。对工业生产规模少于1000/瓶的特殊品种,注册批生产规模应与工业生产规模一致。

4透皮贴剂

5乳膏剂/软膏剂/凝胶剂/栓剂

6其他

  对于本文未涉及的其他制剂类型,其仿制药注册批生产规模可参照相关国际通行技术指南执行。对于以下情况,其仿制药注册批生产规模可低于上述要求:

  (1)经国家相关部门确定为用于罕见病治疗的药物制剂;

  (2)按国家规定进行管制的药物制剂。

  如有其它特殊原因(商业因素除外)无法满足上述基本要求的,建议申报前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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